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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钢集团石嘴山钢铁有限公司使用应当淘汰工艺、设备案

酒钢集团石嘴山钢铁有限公司使用应当淘汰工艺、设备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石)安监罚[2017]2号

案件名称:

 酒钢集团石嘴山钢铁有限公司使用应当淘汰工艺、设备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行政相对人名称:

 酒钢集团石嘴山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2007749282750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冯金泽

处罚结果:

 给予人民币二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生效期:

 2017-04-28

处罚截止期:

 2017-05-25

处罚机关:

 57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

当前状态:

 正常

地方编码:

 640205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17-05-27 08:59:23

备注: